附設女監相關規定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10-25
- 資料點閱次數:3855
花蓮監獄附設女監受刑人Q&A
一、Q:受刑人監禁是否有男、女性之分別?(依監獄行刑法第4條)
A:受刑人為婦女者,應監禁於女監。女監附設於監獄時,應嚴為分界。
二、Q:女性受刑人之檢身、檢物由誰負責?(依監獄行刑法第12條)
A:受刑人為婦女者,其檢身、檢物由女性管理員為之。
三、Q:女監警衛、戒護工作由誰負責?(依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33條)
A:
1. 女監警衛、戒護、檢查、管理、作業、教化、考核等工作由女性職員擔任。
2. 監獄設有女監者,除典獄長及醫務人員外,其他男性職員不得擅入,其因執行職務之必要者,應有女性職員陪同。
四、Q:女性受刑人懷孕是否仍要執行刑期?(依監獄行刑法第11條、第58條)
A:
1. 受刑人入監時,應行健康檢查;但若有懷胎五月以上或分娩未滿二月者,拒絕收監。
2. 受刑人入監時,若仍符合入監條件;監獄得安排婦科看診,以暸解受刑人懷孕之胎兒週數。當滿懷胎五月以上者,可協助受刑人辦理保外待產。
五、Q:女性受刑人入監期間,小孩無人照顧怎麼辦?(依監獄行刑法第10條)
A:
1. 入監婦女請求攜帶子女者,得准許之。但以未滿三歲者為限。
2. 若入監婦女所攜子女已滿3歲仍不能交付他人撫養時,可由本人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3條規定,申請主管機關協助、輔導收容或安置。
六、Q:女性收容人入監攜帶子女之飲食如何處理?(依監獄行刑法第46條、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67條)
A:
1. 女性受刑人攜帶子女入監,其子女之食物、衣類及必需用品,均應自備,不能自備者,給予或供用之。由受刑人生活飲食補助費項下支出。
2. 受刑人攜帶子女之必需用品係指日常生活上所必須之玩具、器具、用品、讀物,以及有益於兒童身心發育之各項物品而言。
七、Q:受刑人攜帶之子女如何就醫?(依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71條)
A:受刑人攜帶之子女罹疾病者,應由監獄醫師悉心診治,不得延誤,並做紀錄,以備查考。監內如無法給予適當之醫療時,比照監獄行刑法第58條之規定得戒送受刑人所攜子女至醫院接受診治。
八、Q:女性受刑人頭髮、沐浴之規定如何?(依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69條、矯正署函令)
A:
1. 為照顧女性受刑人,並顧及其生理需求,監獄不分季節、每日提供熱水沐浴一次。
2. 女性受刑人許留過耳長之髮或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