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各類接見申辦方式與說明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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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法務部109年7月13日法矯字第10904004920號函
公告事項:
一、收容人之接見,依監獄行刑法第六十七條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二、接見處所:於接見室為之,但因患病或基於管理教化上之必要時,得於適當處所為之。
三、收容人接見對象:
(一)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規定,第四級收容人得准與其親屬接見;第三級以上之收容人,在不妨害教化範圍內得准其與非親屬接見。
(二)不適用累進處遇之收容人,其接見對象除法規另有規定或依收容人意願拒絕外,其對象不受限制。
四、收容人接見次數:
(一)第四級或不適用累進處遇之收容人接見,每星期1次。
(二)第三級收容人接見,每星期1次至2次。
(三)第二級收容人接見,每3日1次。
(四)第一級收容人接見次數不予限制。
五、接見人數:每次不得逾3人,未滿12歲之兒童,不計入人數限制。
六、接見登記時間:
(一)依人事行政總處公告之政府機關上班日期,及每月第一週星期日,上午08時00分至11時00分,下午13時30分至16時00分。
(二)國定例假日無辦理接見業務,如有增加辦理接見,將另行公告。
七、彈性調整接見:機關認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而有調整接見辦理方式之需要時,填寫彈性調整接見登錄單,載明具體事由,經機關首長核准並填寫核准理由後,始得辦理:
(一)收容人家中發生變故或有其他特殊情事。
(二)收容人或接見人身心障礙、罹病或行動不便。
(三)收容人與接見人溝通有語言翻譯、改以書寫或以其他替代方式之必要。
(四)機關因管理、教化或生活輔導需要,須請接見人協助。
(五)其他事由。
八、接見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時,本監得拒絕或停止接見:
(一)未攜帶身分證明文件、未依規定登記相關資料,或非屬收容人得接見之對象。
(二)收容人接見次數已達上限。
(三)收容人拒絕接見。
(四)請求接見者或收容人為經法院或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規定禁止接見之對象。
(五)有妨礙機關秩序或安全之行為。
(六)其他法規規定應限制或禁止接見者。
九、接見室禁止使用通訊、錄影或錄音器材,並請將行動電話關機,接見過程中發現有使用情形,本監得隨時終止接見。
十、申辦方式:
(一)一般接見得逕向機關接見室申辦,或逕洽接見室專線:03-8537934以電話方式預約,或至矯正機關預約登記接見網以線上登記方式預約;彈性調整接見則向機關指定之承辦窗口申辦。
(二)辦理各類接見如有送入飲食及必須物品時,一律於機關統一之寄物窗口辦理,並依規定填寫申請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