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本監自即日起恢復辦理與眷屬同住業務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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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為維護收容人身體健康,辦理時請注意相關防疫措施如下:
(一) 實施與眷屬同住前,家屬須提供當日快篩陰性證明。
(二) 與眷屬同住辦竣後,收容人隔離措施如下:
1、 已完成疫苗追加劑(第3劑)接種且達14天(含)以上應進行7天自主防疫,期間以每2天實施1次快篩為原則。
2、 尚未完成接種追加劑達14天(含)以上者,應進行3天隔離與4天自主防疫,自主防疫期間每天均實施快篩。
3、 以上二者皆以同住完畢日為第0天,並於自主防疫期滿後,始恢復正常作息。
二、 有關前揭辦理事項,家屬如有疑問請電洽戒護科承辦人,電話:03-8521141分機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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