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為便利收容人與家屬親情之維持及聯繫,提供下列資料之一者,即可認定收容人家屬關係:(一) 有同一戶籍者。(二) 雙方家長切結證明資料。(三) 村(里)長證明。(四) 其他足資證明家屬關係之資料。二、 有關前揭辦理事項,家屬如有疑問請電洽:03-85323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