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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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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監自109年7月15日起辦理外界對受刑人送入金錢、飲食及其他物品應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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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後更新日期:109-10-14
  • 資料點閱次數:2250

主旨:本監自109年7月15日起辦理外界對受刑人送入金錢、飲食及其他物品應注意事項。
依據:外界對受刑人及被告送入金錢與飲食及必需物品辦法。
公告事項:
一、 送入地點:外界送入金錢、飲食及其他物品,請至本監接見登記室辦理。
二、 送入時間:人事行政總處公告之政府機關上班日期,及每月第一週國定例假日(星期日)。(08:00至11:00,13:30至16:00)
三、 外界送入金錢方式:
(一) 次數:每一送入人對個別收容人每日限一次。
(二) 金額:每次以新臺幣 (下同)一萬元為限。
(三) 送入方式:由本監接見登記室送入以現金為限。另,現金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簽發之匯票或國內其他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以掛號郵寄方式寄入。
四、 外界送入飲食方式:
(一) 次數:受刑人不分級數,每三日得送入一次,每次不得逾2公斤。
(二) 飲食種類:以菜餚、水果、糕點及餅乾為限。
五、 外界送入必需物品方式:
(一) 次數:每一送入人對個別收容人每月限一次。
(二) 種類:(必需物品)
(三) 衣、褲、帽、襪、內衣及內褲,各以三件為限。
(四) 被、毯、床單、枕頭、肥皂、牙膏、牙刷及毛巾各以一件為限。
(五) 圖書雜誌,以三本為限。
(六) 信封五十個、信紙一百張、郵票總面額三佰元、筆三支為限。
(七) 親友照片以三張為限。
(八) 眼鏡,依收容人實際需求送入。
(九) 全民健康保險憑證等身分識別文件,依收容人實際需求送入。
六、 外界送入第五點以外之其他物品,必須由收容人事先提出申請,始得送入。另,如循郵寄方式寄入者,應由收容人事先提出申請,本監先發給許可文件或標誌,由送入人於寄入時,將該許可文件或標誌黏貼於包裹外盒。
七、 辦理送入金錢、飲食或其他物品時,送入人應繳驗身分證明文件,登記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連絡 電話、住居所或聯絡地址、收受財物收容人之姓名及編號、送入飲食或物品之種類、數量及來源、送入金錢之數額。
八、 外界送入金錢、飲食或其他物品,如施以檢查可能破壞原有外觀或減損功能時,經本監主動告知送入人就該財物檢查之方式及可能造成之破壞或減損結果,獲得送入人同意檢查,得於檢查後許可送入。
九、 有下列情形之一,本監認有妨害秩序或安全,得限制或禁止送入:
(一) 送入之財物,無法施以檢查、或經檢查後發現夾帶違禁物品或管制物品、或經檢查後可能變質以致無法食(使) 用者。
(二) 送入之財物,屬易腐敗、有危險性、有害或不適於保管、或有礙衛生疑慮者。
(三) 依監獄行刑法或其他法規所定不得或不宜送入之情形。
(四) 有事實足認有其他妨害機關秩序或安全之情事。
十、 上述財物經檢查後,依規定限制、禁止送入或收容人拒絕收受時,本監應退回送入人並告知退回具體理由。送入人經通知後拒絕領回、逾期未領回,或無法聯繫本人領回者,經本監公告六個月,屆滿後仍無人領取時,該財物歸屬國庫或予以毀棄。
十一、 外界送入之財物,如涉有刑事不法之虞者,本監將相關證據移送檢察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偵查或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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