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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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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地區矯正機關健保藥品調劑特約健保藥局評選公告案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06-22
  • 資料點閱次數:487

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辦理「花蓮地區矯正機關健保藥品調劑特約健保藥局」內容要項如下:
一、合作藥局須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為特約健保藥局,並有藥師執業。
二、與本監合作之藥局須配合得標之承作醫院醫師用藥準則。
三、醫師開立口服藥品須以單一藥劑量自動分包機調配餐包(藥品性質特殊者除外),餐包及藥袋標示須清楚完整。
四、當日看診藥品(連同健保卡)當日交付機關,交付時間詳如附件評選準則。
五、得標之承作醫院與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簽約之合約期效為 111 年 1 月 1 日起迄 113 年 12 月 31 日止,故與本監簽約藥局合作時間同上。
六、藥品調劑所衍生之藥物採購費及藥事服務費,由該簽約健保藥局自行向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申報,本監不支付相關費用。
七、本評選案於12月29日上午11時由本案評選委員依評選準則評選。
八、參加投標之廠商(藥局)須檢附書面資料如下:
  (一) 藥師證書。
  (二) 藥師執業執照。
  (三) 健保藥局設立登記。
  (四) 合作計劃書9 份。
九、收件截止日期: 110 年 12 月28日上午12時。
十、其餘請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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