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各類現場接見態樣說明與申辦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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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3-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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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現場接見態樣說明與申辦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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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法務部111年1月14日法矯字第11004007660號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接見種類,分下列3種態樣:
(一)一般接見:指符合相關法規所訂之接見對象、每週接見次數及每次接見時間之申辦者。
(二)增加接見:指機關依相關法規所訂之獎賞措施予以增加接見之獎勵,以及有下列情形之一,如有增加接見次數或對象之必要時,由接見人或受刑人填寫申請單,並載明具體事由逕向機關申辦,由首長或授權人員依職權核准。
1、便利遠道、年邁或年幼之接見人。
2、受刑人有事務聯繫、促進在監生活適應、強化家庭親情支持之需要。
3、穩定接見人或受刑人情緒之需要。
4、受刑人之最近親屬、家屬喪亡,或生命、健康遭遇危急狀況時。
5、受刑人在監表現良好,基於鼓勵其繼續維持善行時。
6、有具體事實足認有增加接見之必要時。
(三)彈性調整接見:指申請人有下列各款情形時,填寫申請單載明具體申請理由,經首長核准並勾選填寫核准理由後,始得辦理:
1、基於管理事由:
(1)監獄基於戒護安全之考量,認有調整辦理接見之必要時。
(2)受刑人有身心障礙、罹患疾病或行動不便之情形,不適於在一般接見場所辦理隔窗接見時。
2、基於教化輔導事由:
(1)監獄基於協助受刑人身心調適、情緒穩定之需求,認有調整辦理接見之必要時。
(2)為修復、調整、改變受刑人之認知、行為或關係,得經由接見人提供協助時。
3、受刑人個人重大事故:
(1)受刑人因故受傷,接見人得予以撫慰時。
(2)受刑人遇有親職教養、財產繼承、子女監護或其他特殊事由,需與接見人協商解決時。
4、其他事由:
(1)受刑人之最近親屬、家屬喪亡,或生命、健康遭遇危急狀況時。
(2)受刑人家中遭受重大災害時。
(3)受刑人之最近親屬或家屬旅居境外返臺探視,時程緊迫時。
(4)接見人有身心障礙、罹患疾病或行動不便之情形,不適於在一般接見場所辦理隔窗接見時。
(5)受刑人與接見人溝通有語言翻譯需求、需以書寫或其他替代方式之必要時。
(6)受刑人有接受法律扶助、諮詢或進行修復式司法之需要時。
二、申辦方式:
(一) 一般接見得逕向機關接見室申辦;增加接見、彈性調整接見則向機關指定之承辦窗口申辦。
(二) 辦理各類接見(含一般、增加、彈性調整接見等3類)如有送入飲食及必需物品時,一律於機關統一之寄物窗口辦理,並依規定填寫申請單。
三、辦理次數:
(一)一般接見:依相關矯正法規之規定辦理。
(二)增加接見:
1、入監未滿3月,每週得增加接見2次為原則。
2、入監滿3月,每週得增加接見1次為原則。
(三)彈性調整接見:
1、接見人全數均為受刑人之最近親屬或家屬,依個案情形覈實辦理。
2、接見人有受刑人最近親屬或家屬以外之人,每週辦理1次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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