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回首頁

:::

公告各類現場接見態樣說明與申辦方式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01-27
  • 資料點閱次數:1738

各類現場接見態樣說明與申辦方式

 

(閱讀PDF檔請開啟附件檔)

依據:法務部111114日法矯字第11004007660號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接見種類,分下列3種態樣:

(一)一般接見:指符合相關法規所訂之接見對象、每週接見次數及每次接見時間之申辦者。

(二)增加接見:指機關依相關法規所訂之獎賞措施予以增加接見之獎勵,以及有下列情形之一,如有增加接見次數或對象之必要時,由接見人或受刑人填寫申請單,並載明具體事由逕向機關申辦,由首長或授權人員依職權核准。

1便利遠道、年邁或年幼之接見人。

2受刑人有事務聯繫、促進在監生活適應、強化家庭親情支持之需要。

3穩定接見人或受刑人情緒之需要。

4受刑人之最近親屬、家屬喪亡,或生命、健康遭遇危急狀況時。

5受刑人在監表現良好,基於鼓勵其繼續維持善行時。

6有具體事實足認有增加接見之必要時。

(三)彈性調整接見:指申請人有下列各款情形時,填寫申請單載明具體申請理由,經首長核准並勾選填寫核准理由後,始得辦理:

1、基於管理事由:

1)監獄基於戒護安全之考量,認有調整辦理接見之必要時。

2)受刑人有身心障礙、罹患疾病或行動不便之情形,不適於在一般接見場所辦理隔窗接見時。

2基於教化輔導事由:

1)監獄基於協助受刑人身心調適、情緒穩定之需求,認有調整辦理接見之必要時。

2)為修復、調整、改變受刑人之認知、行為或關係,得經由接見人提供協助時。

3受刑人個人重大事故:

1)受刑人因故受傷,接見人得予以撫慰時。

2)受刑人遇有親職教養、財產繼承、子女監護或其他特殊事由,需與接見人協商解決時。

4其他事由:

1)受刑人之最近親屬、家屬喪亡,或生命、健康遭遇危急狀況時。

2)受刑人家中遭受重大災害時。

3)受刑人之最近親屬或家屬旅居境外返臺探視,時程緊迫時。

4)接見人有身心障礙、罹患疾病或行動不便之情形,不適於在一般接見場所辦理隔窗接見時。

5)受刑人與接見人溝通有語言翻譯需求、需以書寫或其他替代方式之必要時。

6)受刑人有接受法律扶助、諮詢或進行修復式司法之需要時。

二、申辦方式

  () 一般接見得逕向機關接見室申辦;增加接見、彈性調整接見則向機關指定之承辦窗口申辦。

  () 辦理各類接見(含一般、增加、彈性調整接見等3類)如有送入飲食及必需物品時,一律於機關統一之寄物窗口辦理,並依規定填寫申請單

三、辦理次數:

(一)一般接見:依相關矯正法規之規定辦理。

(二)增加接見:

1入監未滿3,每週得增加接見2次為原則。

2入監滿3,每週得增加接見1為原則。

(三)彈性調整接見:

1接見人全數均為受刑人之最近親屬或家屬,依個案情形覈實辦理。

2接見人有受刑人最近親屬或家屬以外之人,每週辦理1次為原則。

 

附件下載

回頁首